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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浦朝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82民初825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浦朝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市新浦朝芳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82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古美路1648号乐业天地A502室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代收人:徐超军)。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新浦朝芳食品店。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六甲村老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90MPC64。

经营者:吴乾朝。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新浦朝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新浦朝芳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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