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38号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淘尔杰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新庄社区大围延昌路旁**402大围新城**402。
法定代表人:宋春桃。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v> 法定代表人:顾伟。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淘尔杰实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确认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