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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607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丰泽区乐峰便利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60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乐峰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水漈**。

经营者:潘现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丰泽区乐峰便利店、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2021年1月12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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