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559号 原告广州市旭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新桥村泰安路**之十四。
法定代表人柳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洁、邓燕(实习),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哈喽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下街村万安路** 经营者孙胜娟。
原告广州市旭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哈喽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1月19日,原告广州市旭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旭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旭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旭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旭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