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2064号之一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GlobalInnovationAggregators,LLC),住所地美国1055E.科罗拉多大道**房,帕萨迪纳,加利福尼亚州91106。
法定代表人:凯瑟琳惠恩(KatherineHuen)。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安,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佛山分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红,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佛山分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div>法定代表人:石文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和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华海广场内v>法定代表人:张文。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燕,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和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