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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叶德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507号
案件名称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叶德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叶德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07号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亚寒,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德号,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德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22日以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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