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86号原告:赵俊玲,女,汉族,1973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小气陶子服饰店,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登良路**公园道大厦**1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1L。
经营者:陶香香,女,汉族,1986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嘉鱼县,原告赵俊玲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小气陶子服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36××××.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赵俊玲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