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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安宝科技有限公司、黄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70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安宝科技有限公司、黄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永安宝科技有限公司;黄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707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永安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宜德行工业厂区****301B用代码:914403006748184232。

法定代表人:黄沙。

被告二:黄沙,男,汉族,1985年12月28日生,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安宝科技有限公司、黄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 晓 琴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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