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民初3341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众彩日用百货销售部,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经营者:李娅,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众彩日用百货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