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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裕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思贝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9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裕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思贝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裕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思贝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裕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珊。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思贝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裕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

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连接器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鸿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裕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群公司)、广东思贝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贝科公司)与被上诉人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讯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连讯公司以其已与裕群公司、思贝科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裕群公司、思贝科公司同意连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连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6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连讯通信(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682元,由广州市裕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思贝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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