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5民初9370号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20924733306621X),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周玲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云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9906884XU),,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601法定代表人:武晓丽。
被告:南京诚定成粮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604324),住,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湖熟社区民族产业发展基地/div>法定代表人:王得贵。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云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诚定成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射阳县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射阳县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