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亨中,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艳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杨,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该局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浠,男,1992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亨中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谭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京73行初62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亨中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6292号行政判决。
2.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并依法重新做出无效审查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证据4第8页第3段明确指出:参照图12,用于本实用新型的边纸有标准形状的正曲线边纸98、近似曲线边纸102、单斜面近似曲线边纸103。
……如按参照图15,用于本实用新型的纸碗边纸按图中所示的单斜面近似曲线边纸103排版使其变成菱型状的角度为A=5度时,可将图14中的中间菱型块节省下来,这样排版,可节省纸张6-8%。
边纸近似化处理后,成型时与原边纸状态不一样,相比高度往下矮2mm。
因此,尚亨中认为:1.证据4的图15没有给出任何筒纸片不具有中间间隙的任何明示或者暗示,两个筒纸片都需要是“单斜面近似曲线边纸103”,不可能产生重叠区域;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当这两个筒纸片进行倒置相接排列时必然会有重叠区域,这将使得两个筒纸片中至少一个的相应边界线发生凹陷”缺乏事实基础。
2.证据4中,非常明确的图15的排版方式是有中间间隙的:(1)证据4第8页第3段明确指出,参照图12,用于本实用新型的边纸有标准形状的正曲线边纸98、近似曲线边纸102、单斜面近似曲线边纸103。
单斜面近似曲线边纸103排列后必然的具有中间间隙,因此,原审判决认为的“当这两个筒纸片进行倒置相接排列时必然会有重叠区域”是完全错误的,从证据4根本无法得出这个前提或结论。
(2)证据4中声称,图15节省纸张为6-8%。
这与具有中间间隙的排版方式的纸张节省率是相适应的。
本专利发明人长期从事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生产经营活动,在本专利的说明书第14段描述的内容“本发明已在实际生产中得到应用,除了必须要有的修边废料浪费0.6%,成品率已经达到了99.4%。
现有的成品率只能达到88%。
假如一吨纸现在可以生产出880公斤的纸片,采用发明就可以生产出994公斤。
”是本专利发明人生产中实际测算的,节省率约为99.4%-88%=11.4%。
图15的节省率6-8%,本专利为11.4%,这两者对比也表明了,图15是具有中间间隙的,仅仅是节省了中间菱形块,否则其节省率将达11.4%。
因此,原审判决认为的“当这两个筒纸片进行倒置相接排列时必然会有重叠区域”是完全错误的。
3.证据4的图15没有给出既无中间间隙又无中间菱形块的技术方案。
证据4中,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说明证据4图15的筒纸片是“单斜面近似曲线边纸103”,且记载的纸张节省率与“单斜面近似曲线边纸103”所应用后的纸张节省率也相符。
二、本专利克服了技术偏见。
本专利的方法制成筒纸片,由于直线部分卷边圈数较少,因此纸杯或纸碗相较“正曲线边纸98”“近似曲线边纸102”所形成的纸杯或纸碗存在一定可以容忍的缺陷,发明人在纸杯或纸碗质量和节约资源之间权衡,同时考虑了纸杯或纸碗的使用场景一般是一次性使用,才设计出本专利技术方案。
原审判决认为本专利由于卷边圈数较少而导致的缺陷是进行纸杯或纸碗设计时可以料想到的,仅仅是一般的选择,不涉及克服技术偏见。
尚亨中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技术人员的认识是:纸杯或纸碗成品的上边缘应当均匀的,卷边后有缺陷的纸杯或纸碗是无法投入使用的,应当避免这样的情形出现。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卷边后纸杯或纸碗的缺陷如果较为明显,依旧是不能使用的,应当是为技术人员所避免的。
本专利发明人巧妙的利用了卷边圈数上的差异,既获得了可以容忍的不完美纸杯或纸碗,又最大限度节约了纸张,克服了技术偏见。
三、尚亨中认为,“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1、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不属于公知常识。
被诉决定还遗漏了“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这一区别特征。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从证据4的附图15中可以看出,由于右上方的筒纸片和左下方的筒纸片的上边界线均向上凸,因此当这两个筒纸片如图进行倒置相接排列时必然存在重叠区域,即相互干涉,这将使得两个筒纸片中至少一个的相应边界线发生凹陷。
证据4的附图15也示出了其排版时没有中间空隙。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谭浠述称:被诉决定对证据4公开的内容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区别特征的认定正确。
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正确。
筒纸片上边界设置直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设置筒纸片上下边界的圆弧线半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筒纸片上下边缘卷边不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根据需要对上下边缘卷起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
综上,谭浠同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请求法院驳回上诉。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3日针对谭浠就尚亨中拥有的专利号为200810233502.3、名称为“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
该决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故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尚亨中不服被诉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其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4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号为200810233502.3,申请日为2008年10月29日,专利权人为尚亨中。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1、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1、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将各非对称形状的筒纸片在卷筒纸上连接排版,该连接排版方式为:(1)每两个左右相邻的筒纸片相对倒置并排相接,左筒纸片的上边界线与相邻右筒纸片的下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并且该左筒纸片的下边界线与该右筒纸片的上边界线顺延连续相接;
(2)上下相邻的筒纸片顺次相接;
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
” 2018年10月30日,针对本专利,谭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的部分审查档案的复印件;
证据2: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
证据3: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的(2018)云民再18号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023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5:公开日为2008年6月4日、公开号为CN1011905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0月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459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
证据7: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12月12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281502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印件;
证据8:证据7在实质审查阶段的部分审查档案的复印件;
证据9:公开日为2004年2月4日、公开号为CN14720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
2018年11月8日,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尚亨中,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
2018年12月20日,针对上述无效请求,尚亨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18年1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尚亨中于2018年12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谭浠,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谭浠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2019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谭浠表示证据2、证据3、证据7、证据8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参考,尚亨中对证据1、4-6、9的真实性无异议。
2.谭浠明确此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5、证据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9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并于2019年4月10日发文。
在本案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尚亨中表示对被诉决定中案由部分、决定的理由中关于审查基础和关于证据部分的内容不持异议,但认为除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特征外,“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也属于区别特征。
原审法院认为: 鉴于本专利属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2001年专利法,判决中所引用的法律规定均为2001年专利法的内容。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一审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证据4公开了一种新型纸碗机。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1、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1、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
尚亨中主张,被诉决定遗漏认定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特征“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其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的限定。
其次,证据4说明书记载有“为了充分利用好纸张,把正曲线修改成图14所示的近似曲线边纸102,使其上下曲率一致。
这样排版时没有中间间隙,节省纸张,一般节省率在3-4%”,还记载有“参照图15,用于本实用新型的纸碗边纸按图中所示的单斜面近似曲线边纸103排版使其变成菱形状的角度为A=5度时,可将图14中的中间菱型块节省下来”,结合证据4图14、15可见,图15所示排版方式是在图14排版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按照图15所示的排版方式,其可以同时省去上、下片之间的中间间隙和中间菱形块,也同时能够实现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的技术效果。
综上,尚亨中关于被诉决定遗漏认定区别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尚亨中还主张,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区别特征的评述有误。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个筒纸片上边界线的直线S。
以证据4图15中最上方的四个筒纸片为例,如被诉决定所述,由于右上方筒纸片和左下方筒纸片的上边界线均向上凸,因此,当这两个筒纸片进行倒置相接排列时必然会有重叠区域,这将使得两个筒纸片中至少一个的相应边界线发生凹陷,这种凹陷的存在将影响后期纸碗或纸杯的制作,也会影响美观,为了避免凹陷的发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重叠边界线的圆弧段改进为直线段,即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圆弧线和一条直线顺延连接而成。
至于该直线段的设置会导致其所对应上边界的卷边圈数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如此设置时是可以料想到的,其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在节省纸张和要求品质之间所作出的选择,并不涉及克服技术偏见的问题。
其次,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一个筒纸片上边界线的圆弧由不同半径R1、R2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1、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
如前所述,证据4图15公开了筒纸片的上下曲率一致,在此基础上,为了制作方便或者美观等需要,对筒纸片上下边界线的圆弧半径进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上下边界圆弧半径的设置方式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尚亨中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尚亨中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尚亨中负担。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鉴于本专利属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2001年专利法,本判决中所引用的法律规定均为2001年专利法的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而言为:1.被诉决定是否遗漏了“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这一区别技术特征;
2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是否存在错误;
3本专利是否克服技术偏见。
一、被诉决定是否遗漏了“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这一区别技术特征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证据4公开了一种新型纸碗机。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1、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下边界线由三条不同半径R1、R2和R3的圆弧线顺延连接构成。
就此,尚亨中认为,除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特征外,“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也属于区别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如此排版后各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其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的限定。
其次,证据4说明书记载有“为了充分利用好纸张,把正曲线修改成图14所示的近似曲线边纸102,使其上下曲率一致。
这样排版时没有中间间隙,节省纸张,一般节省率在3-4%”,还记载有“参照图15,用于本实用新型的纸碗边纸按图中所示的单斜面近似曲线边纸103排版使其变成菱形状的角度为A=5度时,可将图14中的中间菱型块节省下来”,结合证据4图14、15可见,图15所示排版方式是在图14排版方式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按照图15所示的排版方式,其可以同时省去上、下片之间的中间间隙和中间菱形块,也同时能够实现筒纸片之间没有边角料的技术效果。
综上,尚亨中关于被诉决定遗漏认定区别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诉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是否存在错误 本案中,尚亨中认为,证据4的图15没有给出任何筒纸片不具有中间间隙的任何明示或者暗示,同时,证据4筒纸片在排列时是有中间间隙的,且筒纸片本身为“单斜面近似曲线边纸103”,而两个筒纸片都需要是“单斜面近似曲线边纸103”,不可能产生重叠区域。
而且“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两条不同半径R1、R2的圆弧线和一条直线S顺延连接构成”不属于公知常识。
对此,本院认为,如被诉决定所认定,证据4的图15中示出了多个筒纸片的省纸排列方式,以最上方的四个筒纸片为例,由于右上方的筒纸片和左下方的筒纸片的上边界线均向上凸,因此当这两个筒纸片如图进行倒置相接排列时必然存在重叠区域,即相互干涉,这将使得两个筒纸片中至少一个的相应边界线发生凹陷,这种凹陷的存在将影响后期纸碗或纸杯的制作,也将影响纸碗或纸杯的美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就此进行改进,而为了避免前述凹陷的发生,将重叠边界线的圆弧段改进为直线段,即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圆弧线和一条直线顺延连接而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同时,证据4图15公开了筒纸片的上下曲率一致,在此基础上,为了制作方便或者美观等需要,对筒纸片上下边界线的圆弧半径进行调整,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上下边界圆弧半径的设置方式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认定,并无不当,尚亨中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专利是否克服了技术偏见 本案中,尚亨中认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常认为,纸杯或纸碗成品的上边缘应当均匀,卷边后有缺陷的纸杯或纸碗是无法投入使用的,应当避免这样的情形出现。
而本专利巧妙的利用了卷边圈数上的差异,既获得了可以容忍的不完美纸杯或纸碗,又最大限度节约了纸张,克服了技术偏见。
对此,本院认为,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
具体到本案,就本专利而言,为了制作方便或者美观,将重叠边界线的圆弧段改进为直线段,即每一个筒纸片的上边界线由圆弧线和一条直线顺延连接而成,以避免两个筒纸片中至少一个的相应边界线发生凹陷这一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至于该直线段的设置会导致其所对应上边界的卷边圈数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如此设置时是可以料想到的,其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在节省纸张和要求品质之间所作出的选择,并不涉及克服技术偏见的问题。
综上,尚亨中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尚亨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尚亨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191号 案 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4日 涉案专利 “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810233502.3) 关 键 词 发明;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亨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浠。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尚亨中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技术偏见的认定 裁判观点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