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2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高桥街道徐家洋村。
法定代表人:叶子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东,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斐,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宝,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奇,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2017)京73行初14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珠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东、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德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和第119555号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2.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事实和理由: (一)名称为“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申请号为20121059xxxx.6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是产品“层压包装材料”的制造方法,而不是产品本身,因此,在划分技术特征时除了应当分析每一工艺步骤外,还应当分析不同工艺步骤之间的顺序关系。
1.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①中的技术特征完整表述应当为:“步骤1,在芯层压制折痕线及冲压出开启孔”,隐含了“步骤1”在“步骤2-5”之前完成(特别是在步骤3之前完成)的技术特征。
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为:由于“步骤1”是在“步骤2-5”之前完成,特别是在步骤3之前完成,这样在复合完成其它各层之后形成“层压包装材料”后无需进行“压制折痕线”的工艺步骤,避免“阻挡层”在“压制折痕线”时受挤压损伤而产生裂痕或缝隙,确保“阻挡层”起到良好的隔绝氧气和阻挡光线作用,有效防止层压包装材料制成的包装容器内的液体食品变质,延长液体食品的保质时间。
被诉决定忽略了隐含技术特征“步骤1”在“步骤2-5”之前完成(特别是在步骤3之前完成)及其技术效果。
2.区别技术特征②的完整表述应当为“步骤5”整体工艺步骤。
上述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为:由于“共混”具有4个特定参数的“mLLDPE”和具有4个特定参数的“LDPE”作为“热塑性材料”,在“挤出层压”该热塑性材料形成“层压包装材料”的最内层过程中,不会发生严重的颈缩现象;
并且,在将该“层压包装材料”制成包装容器过程中,“能快速热密封”纵向密封部和横向密封部;
而且,用该“层压包装材料”制成的包装容器,包装容器整体的“密封强度好”,即纵向密封部和横向密封部的密封强度好,有效防止外界的细菌和氧气从密封部进入包装容器内而使其内的液体食品变质,延长液体食品的保质时间。
被诉决定没有完整地分析上述技术特征(步骤5),更加忽略了上述技术特征(步骤5)在“层压包装材料”制造过程中、用“层压包装材料”制成包装容器过程中、以及制成包装容器后等各个工艺阶段产生的技术效果。
(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步骤1)和区别技术特征②(步骤5)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同时解决了从“层压包装材料”制造过程中、用“层压包装材料”制成包装容器过程中、制成包装容器之后三个工艺阶段中的技术问题:A、如何避免在制造“层压包装材料”过程中不损伤阻挡层,使阻挡层起到良好的隔绝氧气和光线,防止层压包装材料制成的容器内液体食品变质,延长保质时间。
B、如何分别选择具有特定性能参数的mLLDPE和LDPE,然后将它们“共混”并“挤出层压”形成“层压包装材料”的“最内层”,使它们协同作用,以获得“在制造过程中挤出层压热塑性材料最内层时不会发生严重的颈缩现象”与“制造的包装材料制成包装容器时能快速密封,得到密封强度好的包装容器”,亦即:B1、在制造“层压包装材料”过程中,“挤出层压热塑性材料最内层时不会发生严重的颈缩现象,不会造成严重的能源和原材料浪费”;
B2、在将“层压包装材料”制成包装容器过程中,“能快速热密封”纵向密封部和横向密封部;
B3、在制成包装容器之后,包装容器整体的“密封强度好”。
(详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8]段、第[0025]段)对比文件1均不涉及本申请中的前述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可开启性能与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能的最佳平衡”的问题。
被诉决定夸大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调整包装材料的挤出加工性能和包装材料的强度等常规性能”,并且不全面,被诉决定忽略了区别技术特征①的作用和技术效果,“挤出加工性能”“强度”是总称,是上位概念,前者包括熔融弹性、应变硬化和剪切稀化、抗粘连性、耐应力开裂性、颈缩等等性能;
后者包括冲击强度、撕裂强度、密封强度等强度。
(三)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首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步骤1)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举证证明“在芯层压制折痕线”属于公知常识。
本申请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在步骤1中“在芯层压制折痕线”,是在步骤2-5中层压复合其它各层之前,特别是步骤3复合“阻挡层”之前进行,这样在各层复合形成“包装材料”后无需进行压制折痕线,避免“阻挡层”在压制折痕线时受挤压损伤而产生裂痕或缝隙,使“阻挡层”起到良好的隔绝氧气和阻挡光线作用,有效防止层压包装材料制成的包装容器内的液体食品变质,延长液体食品的保质时间,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A。
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其所属领域基于申请日前的该领域技术发展水平及该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没有被广泛的接受并应用,“在芯层压制折痕线”也没有在该领域达到“公知化”的程度,不能被认定为公知常识。
相反地,现有技术中的惯用技术手段是对已经层压复合好各层的“层压包装材料”进行“压制折痕线”,压辊会损伤“阻挡层”,例如对比文件2。
被诉决定没有考虑步骤先后关系,错误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为“起到标示的作用”。
被诉决定认为可以在层压材料形成的各个阶段压制折痕线,正是因为被诉决定对技术方案理解错误。
事实上,“折痕线”并非是起标示作用的,而是为了在将层压包装材料折叠制成包装容器过程中,很容易地沿着该预压制的“折痕线”被折叠成型。
其次,被诉决定忽略了区别技术特征②(步骤5)是作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B的完整的技术手段,将该完整的技术手段割裂,对该技术特征进行碎片化处理,然后错误地将散落在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性证据1-3、对比文件1等共5份对比文件中的零散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的局部简单拼凑在一起,进而错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
本案中,对比文件2没有包含完整的区别技术特征②(步骤5),公知常识性证据1-3也没有包含完整的区别技术特征②(步骤5),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②(步骤5)没有被上述任一对比文件公开。
进一步地,被诉决定没有认定散落在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性证据1-3、对比文件1等共5份对比文件中的零散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的局部简单拼凑在一起得到的新的技术特征的作用和技术效果,事实上也是无法认定该拼凑得到的新的技术特征的作用和技术效果,并且,这种拼凑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无数次的实验、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
因此,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步骤5)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方案是不清楚的,不能用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的欧洲同族专利在欧洲经过专利撤销(专利无效)和上诉程序,因“熔体流动指数的测定条件不清楚”和“膨胀比的测定条件和计算方式都不清楚”而被撤销,因此,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不清楚的,无法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本申请权利要求2-8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及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针对压制折痕线的时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先压制相应的折痕线,以方便折叠,这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中也有印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mLLDPE和LDPE作为内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mLLDPE和LDPE的相关参数进行选择。
(二)关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效果。
至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效果,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区别技术特征①所能取得的效果,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仅泛泛提及了所述层压包装材料具有“快速热密封”和“不会发生严重的缩颈”的性能,并无具体的实验数据,也未表明其与所限定的mLLDPE和LDPE之间的关系。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珠叶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珠叶公司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事实和理由:(一)被诉决定认定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的作用和技术效果有误。
1.被诉决定忽略了步骤先后关系,认定区别技术特征①中“在芯层压制折痕线”的技术效果有误。
2.被诉决定没有正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②。
(二)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有误。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技术方案,没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中的现有技术,即不存在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而选择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对应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原审中答辩称:(一)关于“在芯层压制折痕线”。
压制折痕线的目的在于准确形成包装材料制品,出于这一目的,只要能够起到标示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层压材料形成的各个阶段压制折痕线。
(二)关于LDPE层熔体流动指数的评述,被诉决定不存在前后矛盾。
(三)关于技术特征划分的问题,珠叶公司所主张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是相对于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引用的现有技术进行的认定,而被诉决定中针对的对比文件l不同于背景技术中引用的现有技术。
(四)关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相应的作用,被诉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l与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所针对的现有技术不同,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
(五)关于对比文件2的所公开内容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启示。
(六)关于结合启示,珠叶公司关于对比文件2中没有给出将折痕线压制和性能参数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l中的技术启示的理由不成立。
(七)关于珠叶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说明本申请中特定参数的选择给发明带来创造性。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判决驳回珠叶公司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9xxxx.6,名称为“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叶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3年4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652934A,2005年8月10日)和对比文件2(CN1337914A,2002年2月27日)评述了本申请的创造性,在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对比文件1评述了本申请的创造性。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6年2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珠叶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申请日2012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第1-36段)、说明书附图第1页(图1-2)、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8项权利要求。
珠叶公司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2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珠叶公司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中mLLDPE和LDPE的峰值熔点、膨胀比这两个参数,这些参数与众多因素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m-PE与LDPE特定的密度和熔体流动指数这两个参数选择特定四个参数(密度、熔体流动指数、峰值熔点、膨胀比)的mLLDPE和LDPE共混用于形成包装材料的最内层。
并再次提供了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供的证据“浙江大学,关于专利权人泰特拉-勒维尔金融控股公司之中国专利ZL00803189.4中若干问题的说明”来支持其观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7月14日向珠叶公司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各层通过挤出层压形成,在芯层压制折痕线;
②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的峰值熔点为85℃~130℃、膨胀比为1.2~1.8;
所述低密度聚乙烯(LDPE)的峰值熔点为85℃~110℃、膨胀比为1.2~1.8,熔体流动指数(190℃、2.16kg)为5g/10min-20g/10min。
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的一般认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调整包装材料的挤出加工性能和包装材料的强度等常规性能。
关于前述区别,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mLLDPE和LDPE作为内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本领域的一般需求,有动机选择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mLLDPE作为对比文件1中相应的mLLDPE,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LDPE的熔点范围和膨胀比范围进行选择。
此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熔点范围和膨胀比范围也都在本领域已知的常规范围内,且没有证据表明mLLDPE和LDPE范围的选择是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关键所在,也即,本申请说明书未提及也未以证据证明上述技术效果是由该区别特征所带来。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8,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珠叶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8月16日和9月30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均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珠叶公司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公开的是制造成型后的“内侧热塑性材料层”中共混物的平均密度、峰值熔点、熔体流动指数、膨胀比等性能参数,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制造最内层的材料混合前的各材料的各自性能参数,另外,“膨胀比”这一术语在对比文件2中和在本申请中含义不同,因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区别特征②中mLLDPE的性能参数,且这些参数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效果也不同;
(2)化学是一门实验性的科学,平均密度、峰值熔点、熔体流动指数、膨胀比这些参数与众多因素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已知的一个或几个性能参数就推断其它性能参数,从而得出对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的加工性能有优异效果的各材料mLLDPE和LDPE;
(3)珠叶公司的与本申请同时申请的其它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引用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对比文件1和2,或者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2的同族专利文件,均认为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②,也不属于公知常识,该其它专利申请均已授权,其中所述其它专利具体标注为附件1-4,即: 附件1:申请号为20121059xxxx.5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
附件2:申请号为20121059xxxx.0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
附件3:申请号为20121059xxxx.2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
附件4:申请号为20121059xxxx.3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0日向珠叶公司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各层通过挤出层压形成,在芯层压制折痕线;
②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的峰值熔点为85℃~130℃、膨胀比为1.2~1.8;
所述低密度聚乙烯(LDPE)的峰值熔点为85℃~110℃、膨胀比为1.2~1.8,熔体流动指数(190℃、2.16kg)为5g/10min-20g/10min。
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的一般认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调整包装材料的挤出加工性能和包装材料的强度等常规性能。
关于前述区别特征①,在制造层状材料时通过挤出层压成形以及在芯层压制折痕线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关于前述区别特征②,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mLLDPE和LDPE作为内层的基础上,需要考虑的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进一步确定mLLDPE和LDPE各自的峰值熔点和膨胀比,而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要对包括膨胀比和峰值熔点在内的参数进行控制的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本领域的一般需求,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启示,将mLLDPE的峰值熔点和膨胀比控制在合适范围内,以及,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LDPE的熔点范围和膨胀比范围进行选择。
此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熔点范围和膨胀比范围也都在本领域已知的常规范围内,且没有证据表明mLLDPE和LDPE范围的选择是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关键所在,也即,本申请说明书未提及也未以证据证明上述技术效果的获得是由于该区别特征所带来。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8,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前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珠叶公司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中引用对比文件2中公开内容的目的主要在于说明“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要对包括膨胀比和峰值熔点在内的参数进行控制的启示”,至于珠叶公司认为对比文件2中所述的“膨胀比”与本申请中所述的“膨胀比”方面的不同,首先,对比文件2中的膨胀比与本申请中的膨胀比本质上都是被挤出物挤出前后尺寸的变化比,其具有可替代性或者可借鉴性。
另外,关于所述膨胀比所针对的对象,本申请中虽然指出是原料mLLDPE的膨胀比,对比文件2中是挤出层的膨胀比,但是,本质上,本申请中所指出的原料的膨胀比,其也是在挤出成层状材料后所测得的值。
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要控制所形成的层状材料的参数性能,首先需要对原料的相应性能进行控制和选择。
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峰值熔点和膨胀比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本领域的一般需求需要考虑的常规参数,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有动机去选择这些参数,并且通过常规实验可以确定这些参数的合适范围,至于得到满足这些参数要求的原料,本申请中并没有特别说明,事实上,满足权利要求1中参数范围限定的mLLDPE以及LDPE都是市场上可以购买得到,此外,这些参数的选择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常规范围内,且没有证据表明mLLDPE和LDPE范围的选择是解决本申请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所在。
附件1-4中所涉及的专利与本申请技术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即使存在类似,附件1-4中所涉及的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并不意味着本申请也能够被授予专利权。
因此,珠叶公司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珠叶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11月22日和12月16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2016年11月22日和2016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相同,主要修改方式为在2015年2月16日递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膨胀比表示在与熔体流动指数测定方法中相同的测定条件下,所测量的出模的挤出物的横截面尺寸与模口的横截面尺寸比值”,删除了权利要求2-5中“所述熔体流动指数测定条件为190℃、2.16kg”。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在芯层(22)压制折痕线及冲压出开启孔;
步骤2,在芯层(22)外侧面上挤出层压热塑性材料形成最外层(21);
步骤3,在芯层(22)内侧面上挤出层压热塑性材料形成中间层(23,同时阻挡层(24)通过中间层(23)复合在芯层(22)内侧面上;
步骤4,在阻挡层(24)上挤出层压热塑性材料形成粘合剂层(25);
步骤5,在粘合剂层(25)上挤出层压热塑性材料形成最内层(26);
在上述步骤5中,共混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和低密度聚乙烯(LDPE)形成最内层(26)的热塑性材料,其中, 所述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具有如下参数:平均密度为0.88g/cm3~0.925g/cm3、熔体流动指数为5g/10min~20g/10min、峰值熔点为85℃~130℃、膨胀比为1.2~1.8;
所述低密度聚乙烯(LDPE)具有如下参数:平均密度为0.90g/cm3~0.925g/cm3、熔体流动指数为5g/10min~20g/10min、峰值熔点为85℃~110℃、膨胀比为1.2~1.8;
所述熔体流动指数的测定条件为190℃、2.16kg,所述膨胀比表示在与熔体流动指数测定方法中相同的测定条件下,所测量的出模的挤出物的横截面尺寸与模口的横截面尺寸比值。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具有如下参数:平均密度为0.90g/cm3~0.915g/cm3、熔体流动指数为5g/10min~20g/10min、峰值熔点为88℃~120℃、膨胀比为1.4~1.6。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具有如下参数:平均密度为0.905g/cm3~0.910g/cm3、熔体流动指数为5g/10min~20g/10min、峰值熔点为93℃~103℃、膨胀比为1.4~1.6。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低密度聚乙烯(LDPE)具有如下参数:平均密度为0.910g/cm3~0.92g/cm3、熔体流动指数为5g/10min~20g/10min、峰值熔点为85℃~110℃、膨胀比为1.4~1.6。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低密度聚乙烯(LDPE)具有如下参数:平均密度为0.915g/cm3~0.920g/cm3、熔体流动指数为5g/10min~20g/10min、峰值熔点为93℃~103℃、膨胀比为1.4~1.6。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的重量百分含量(wt)为50%~80%,所述低密度聚乙烯(LDPE)的重量百分含量(wt)为20%~50%。
7.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的重量百分含量(wt)为60%~75%,所述低密度聚乙烯(LDPE)的重量百分含量(wt)为25%~40%。
8.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的重量百分含量(wt)为70%,所述低密度聚乙烯(LDPE)的重量百分含量(wt)为30%。
” 本申请说明书载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337914A公开一种纸容器包装材料,至少包含的构成层有热塑料材料的最外层、纸质基体层、阻挡层和热塑性材料最内层并将各构成层按上述顺序层压,特征在于:热塑性材料最内层至少包含具有窄的分子量分布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具有如下性能参数:平均密度0.900-0.915、峰值熔点88-103°C、熔体流动指数5-20、膨胀比(SR)1.4-1.6及层厚20-50微米……这种包装材料在制造过程的挤出层压工艺中,热塑性材料最内层在熔融状态从挤出机的模头挤出成膜时会发生严重的颈缩现象,即挤出模两侧边会向中间收缩、边缘厚度不均甚至出现裂口的现象。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在制造过程中挤出层压热塑性材料最内层时不会发生严重的颈缩现象,不会造成严重的能源和原材料浪费,且该方法制造的层压包装材料制成包装容器时能快速热密封,得到密封强度好的包装容器。
珠叶公司在2016年11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区别特征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不同,具体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包括:①本申请中,在芯层上压制折痕线是在挤出层压各热塑性材料层之前完成,即步骤有先后关系,步骤1在步骤2-5之前完成;
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
②本申请中,各热塑性材料层通过挤出层压形成;
对比文件1中各层是挤压涂布而成;
③本申请中,阻挡层内侧有2层,最内层与粘合剂层直接结合;
对比文件1中阻挡层(铝箔)内侧有3层,最内子层与粘结子层之间还有中间子层;
④本申请中的最内层由具有4个特定性能参数(平均密度、熔体流动指数、峰值熔点、膨胀比)的mLLDPE和具有4个特定性能参数(平均密度、熔体流动指数、峰值熔点、膨胀比)的LDPE共混挤出层压而成;
对比文件1中的“最内子层”由具有2个特定性能参数(密度、熔体流动指数)低密度聚乙烯(LDPE)和具有2个特定性能参数(密度、熔体流动指数)m-PE混合挤压涂布而成。
其中上述区别特征①,复审通知书中认为属于公知常识,珠叶公司认为,本申请中,压制折痕线在挤出层压热塑性材料形成最外层之前在芯层上进行,这样在后续挤出层压各层后,无需进行压制折痕线加工,避免了折痕线压辊在压制折痕线时对阻挡层的挤压损伤,因而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该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上述区别特征②,被对比文件2公开;
上述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的铝箔层内侧有3层,即粘结子层、中间子层和最内子层,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用于长期储存果汁的包装容器的良好开启性,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其次,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将“内侧热塑性材料层”或“热塑性材料最内层”替换为对比文件1中“中间子层”和“最内子层”两层的技术启示;
上述区别特征④与复审通知书中认为的区别特征②不同,产生差别的主要原因在于技术特征的划分,具体而言,应该将LDPE和mLLDPE的四个性能参数以及测试条件整体作为一个技术特征,并确定其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应该割裂,并引用了附件5(对比文件2的专利权人针对对比文件2的无效决定的行政起诉状)作为证明;
将LDPE和mLLDPE的四个性能参数以及测试条件作为整体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尤其是对于熔体流动指数,对比文件2中没有给出测试条件,而测试条件不同,所测得的熔体流动指数也不同,并引用了附件1(中国国家标准《热塑性塑料熔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和熔体体积流动速率的测定GB-T3682-2000》)用于说明;
对于膨胀比,本申请中关于膨胀比的定义与对比文件2中的不同,并引用了附件3(对比文件2的欧洲同族专利文件EP1164085A1,及著录项目译文)和附件4(无效宣告请求人针对附件3的意见陈述书及部分中文译文)用于证明;
LDPE和mLLDPE的峰值熔点和膨胀比这些参数受多个因素的影响,并引用附件2(对比文件2的行政诉讼中专利权人提交的证人证言)用于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常规选择共混前的各材料mLLDPE和LDPE的性能参数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关于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中明确说明了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内容和实施例部分记载了详细的技术方案,在[0025]、[0032]段中记载了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并引用了附件6(第167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进行说理。
珠叶公司在2016年11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仅仅是对文本修改方式进行了说明,没有对创造性问题的补充说明,在2016年12月16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对于创造性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陈述,具体如下:补充公知常性证据(《塑料线膨胀系数测定方法GB1036-89》)用于证明本申请中的膨胀比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膨胀比含义不同;
补充公知常性证据《塑料工业手册》聚烯烃分册,洪定一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ISBN7-5-25-2354-5/TQ·1098,1993年3月第1版)用于说明本申请中的性能参数选择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另外还列举了《以案说法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无效案例指引》中案例“第87522号被诉决定(20088011xxxx.4)”用于说明选择某些因素实现多个性能之间的平衡给发明带来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被诉决定。
另查明,对比文件1说明书背景技术载明,近些年来,对包括乙烯-α-烯烃共聚物类的最内层在包装层压板中的应用的兴趣与日俱增,这类共聚物是在茂金属催化剂存在下聚合的,即茂金属聚乙烯(以下表示为m-PE),通常是一类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
与普通LDPE相比,茂金属聚合的聚乙烯一般具有诸如改进的抗撕裂性和抗冲压性、韧性、冲击强度、透明性、防粘性和热封性能等希望的性能。
因此,在制造包装容器时,高度希望在最内密封层中能够使用m-PE,以使改进包装的完整性和密封性能。
包装的完整性一般是指包装的耐久性,即包装容器的抗漏性。
……一般而言,已经发现通过在最内密封层中使用m-PE代替LPDE,即使使用比LPDE更薄的m-PE层,在包装完整性方面也能获得至少等同的可靠性。
密封性能是指在温度间隔或供能间隔内可以适当热封的能力。
……所述层压板包括带有穿透孔、开口或裂缝的纸或硬纸板芯层,施涂在芯层的一个外侧的热塑性塑料层,施涂在芯层另一侧即内侧的铝箔,该铝箔在整个层压板中延展,并且通过一个热塑性塑料中间层粘结在芯层上,两层热塑性塑料层均在整个层压板中延展并且在孔区域内相互密封形成铝箔和热塑性塑料的膜,以及施涂在铝箔的另一侧即内侧的一种或多种热塑性材料的层,其中一种或多种热塑性材料的层包括三层子层(part-Iayer):施涂在铝箔上的第一粘结子层,低密度聚乙烯(LDPE)的第二中间子层,和主要包括在茂金属催化剂存在下聚合的所谓的茂金属聚乙烯(m-PE)的乙烯-α-烯烃共聚物的第三最内子层。
对比文件1发明内容部分载明,本发明的另一个目的是提供具有改进的密封性能的包装层压板,以制造改进或保持包装完整性的适用于长期储存果汁的无菌、不漏气包装容器……最内子层的乙烯-α-烯烃共聚物是包含茂过渡金属化合物的单活性中心催化剂存在下聚合的。
乙烯-α-烯烃共聚物(m-PE)通常为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即m-LLDPE。
本发明所用m-PE的密度为约0.865-约0.935,优选约0.890-约0.925,更优选约0.900-约0.915g/cm3,在190℃、2.16kg(ASTM1278)下的熔融(流动)指数(MI)为约1-约20,优选约10-约20g/10min。
优选最内层包括m-PE与约20wt%至最高少于50wt%LDPE,最优选与约30wt%至约40wt%LDPE的共混物。
一般而言,m-PE与LDPE的共混物应该属于这些范围,因为包含80wt%以上m-PE的共混物倾向于在熔融挤压过程中变得更难以处理,而包含50%wt以下m-PE的共混物倾向于失去使用m-PE所带来的有利性能。
用于本发明包装层压板目的的最佳共混物中LDPE的含量为约30wt%至40wt%。
发明详述部分载明,参考图1,本发明的包装层压板10包括一个芯层11,该芯层是一个构造刚硬但可折叠的纸板或硬纸板。
该芯层带有穿透孔、开口或裂缝以将开启装置施加在由包装层压板制造的包装上。
在芯层11的一侧,即由层压板制造的包装的外侧,亦即远离填充食品面向外面的一侧上,施涂热封热塑性塑料层12,该层也为芯层的这一侧提供了液体和湿气的阻挡层。
热塑性塑料外层优选以约10-17g/m2,优选12g/m2的量施涂,并且特别为聚乙烯,例如低密度聚乙烯(LDPE)。
在芯层的另一侧即内侧,即面向由层压板制造的包装内侧的一侧,通过热塑性塑料中间粘结层14,特别是聚乙烯,如LDPE,施涂上铝箔气体阻挡层13。
中间粘结层的施涂量为约23-约27g/m2,优选约25g/m2。
在铝箔的内侧,即没有粘结在芯层的一侧,施涂上带有子层的热塑性塑料结构15。
包含粘性聚合物的第一粘结子层15-1与铝箔相接触,并提供铝箔与包括提供阻挡游离脂肪酸迁移性能的材料的中间子层15-2之间充分的粘结,将主要包括在单活性中心茂金属催化剂存在下聚合的乙烯-α-烯烃(m-PE)的第三最内子层15-3施涂在邻近的粘结子层上。
参考图2,在制造本发明的包装层压板的方法20中,引导纸板芯层的卷材21向前通过冲压台22,在此处为纸板提供孔,以便随后在包装上施加开启装置,进一步引导已开孔的卷材21’向前到达层压台25,在此处通过挤出机24挤压纸板卷材和铝箔卷材之间的包括提供阻挡游离脂肪酸迁移性能的材料的中间粘结层而将铝箔卷材23层压到纸板的一侧。
在辊隙中芯层和铝箔被压制在一起,由此变成纸板和铝箔的层压板26。
引导层压板26向前到达下一个层压台28,在此处通过共挤压涂布将热塑性塑料的最内结构子层15施涂到层压板26的铝侧,子层15-1、15-2和15-3由各自的挤出机进料到共挤压装置,优选供料头27中,通过一个模头形成多层熔体薄膜,该薄膜被涂布在衬底,即层压板26的铝侧上,在辊隙28中进行压制和冷却,由此形成内侧涂布有热封的热塑性塑料的层压板,在25处层压到铝箔上的步骤之前,或者在28处共挤压涂布最内侧子层步骤之后,或者在这些加工步骤之间,开孔的纸板芯卷材21’可以通过挤压涂布而在其另一外侧涂布上一层热塑性塑料外层。
对比文件2载明,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灌装液体食物的纸容器用的包装材料,其中该包装材料对包装材料制造情况下所要求的挤出层压性能和转化性能上具有良好的特性,该包装材料可很容易地生产,迅速地热密封,密封得很结实,得到了良好的密封而不受灌装物温度的影响,该包装材料具有不变质或保质能力。
对比文件2最佳实施方式载明,在本发明的另一实施方案中,内侧热塑性材料层至少含有低密度聚乙烯,优选具有窄的分子量分布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
另外,内侧热塑性材料层具有如下性能参数:平均密度0.910-0.930(优选0.922-0.927)、峰值熔点115℃或更高,由差示扫描量热法得到,熔体流动指数5-15(优选9-11)、膨胀比1.3-1.8(优选1.45-1.55,更优选大约1.5)。
关于由差示扫描量热法得到的峰值熔点,在一个峰的情况下,要求峰值熔点超过115℃和平均密度0.920或更高,如果是两个或多个峰,要求平均密度0.915或更高且这些峰之一的峰值熔点超过115℃。
热塑性材料最内层含有共混聚合物,该共混聚合物至少含有具有窄的分子量分布、用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
对于mLLDPE,可以使用所含的用所谓的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乙烯α-烯烃共聚物。
相对于常规的催化剂,带有不均匀的活性部位的常规催化剂叫做多点催化剂,由于活性部位是均匀的,故金属茂催化剂也称作单点催化剂。
具体地说,mLLDPE树脂含有用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乙烯α-烯烃共聚物……本发明中,只要显示上述性能参数,可以使用非mLLDPE树脂的树脂。
另外,当只用mLLDPE很难得到上述性能参数时,可以共混其它聚合物组分。
公知常识证据1为吴梦旦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塑料中空成型设备使用与维修手册》(第1版),2007年1月第一次印刷。
其中第40页载明“……型坯离模膨胀比m=型坯实际直径/口模直径”,影响型坯离模膨胀比m的因素有:1)挤出速度;
2)树脂相对分子质量和相对分子质量的分布及分子结构影响;
3)机头的参数;
4)熔体温度下降,离模膨胀比m加大;
5)随着剪切速度增加,离模膨胀比增加。
其中表2-3记载了各种树脂的离模膨胀比,其中低密度聚乙烯剪切速率为10/s-1时膨胀比为1.45,剪切速率为100/s-1时膨胀比为1.58。
公知常识证据2为罗河胜编,广东科技出版社、广东省出版集团出版的《塑料材料手册》(第3版),2010年3月第7次印刷。
其中第144页载明低密度聚乙烯熔点为105-126℃。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正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各层通过挤出层压形成,在芯层压制折痕线;
②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的峰值熔点为85℃~130℃、膨胀比为1.2~1.8;
所述低密度聚乙烯(LDPE)的峰值熔点为85℃~110℃、膨胀比为1.2~1.8,熔体流动指数(190℃、2.16kg)为5g/10min-20g/10min,以及限定了膨胀比的测定方法。
关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其针对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CN1337914A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出现的问题,提供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在制造过程中挤出层压热塑性材料最内层时不会发生严重的颈缩现象,不会造成严重的能源和原材料浪费,且该方法制造的层压包装材料制成包装容器时能快速热密封,得到密封强度好的包装容器。
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其目的是提供具有改进的密封性能的包装层压板,以制造改进或保持包装完整性的适用于长期储存果汁的无菌、不漏气包装容器。
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其目的是提供灌装液体食物的纸容器用的包装材料,其中该包装材料对包装材料制造情况下所要求的挤出层压性能和转化性能上具有良好的特性,该包装材料可很容易地生产,迅速地热密封,密封得很结实,得到了良好的密封而不受灌装物温度的影响,该包装材料具有不变质或保质能力。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解决包装的密封性及包装的耐久性问题,二者均具有密封性能好,包装的耐久性好的特点。
本申请提到的颈缩问题会影响包装的密封强度,导致其强度的降低,不具有耐久性。
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实质性区别。
另外,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认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调整包装材料的挤出加工性能和包装材料的强度等常规性能”尚无不当。
珠叶公司关于被诉决定认定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一次性抛弃型包装容器有砖头、方形等不同的形状,将包装材料折叠成这些形状时,先在包装材料上压制相应的折痕,以方便折叠。
这在本申请说明书所载明的背景技术亦有所印证。
在制造层状材料时通过挤出层压成形以及压制折痕线可根据需要在层压材料形成的阶段进行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
首先在芯层压制折痕线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料到的。
被诉决定的认定无误,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首先,被诉决定不存在前后矛盾之处。
被诉决定第11页第5段虽然未对LDPE的熔体流动指数进行评述,但是在被诉决定第12页倒数第2段对LDPE的溶体流动指数进行了评述,该段同第11页第5段均为评价区别技术特征②的内容。
因此,被诉决定不存在前后矛盾,不存在遗漏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况。
其次,区别技术特征②不能使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 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最内子层(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最内层)为mLLDPE与LDPE的共混物,以及mLLDPE和LDPE各自的密度和熔融(流动)指数(MI)的情况下,需要考虑的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进一步确定mLLDPE与LDPE各自的峰值熔点和膨胀比。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纸容器用层压包装材料,其中具体公开了所述层压包装材料的内侧热塑性材料层至少含有低密度聚乙烯,且内侧热塑性材料层的平均密度0.910-0.930(优选0.922-0.927)、峰值熔点115℃或更高,由差示扫描量热法得到,熔体流动指数5-15(优选9-11)、膨胀比1.3-1.8(优选1.45-1.55,更优选大约1.5);
热塑性材料最内层含有共混聚合物,该共混聚合物至少含有具有窄分子量分布、用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
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当只用m-LLDPE很难得到上述性能参数时,可以共混其他聚合物组分”。
由对比文件2的前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要对包括膨胀比和峰值熔点在内的参数进行控制的启示,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内侧热塑性材料层的密度、峰值熔点、熔体流动指数和膨胀比的范围都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应范围内或者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应范围交差重叠,本领域技术人员参考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参数范围,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选择出合适性能的mLLDPE用于对比文件1中。
同时,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可以单独使用m-LLDPE,且要控制“峰值熔点115℃或更高,由差示扫描量热法得到,熔体流动指数5-15(优选9-11)、膨胀比1.3-1.8(优选1.45-1.55,更优选大约1.5)”,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进一步控制对比文件1中最内结构子层15-3中相应mLLDPE的峰值熔点和膨胀比性能参数在合适的范围内。
对于LDPE的膨胀比,公知常识证据1中也公开了与本申请中一致的另一种膨胀比的计算方法,其中记载了“型坯离模膨胀比m=型坯实际直径/口模直径”,对于低密度聚乙烯,例如剪切速率为10/s-1的情况下为1.45。
可见膨胀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低密度聚乙烯制备层压制品时需要考虑的常规因素,且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在本领域已知的常规范围内。
对于LDPE的峰值熔点,峰值熔点是聚合物熔点的表述方式之一,在聚合物熔融过程只有一个峰的情况下,其与结晶熔点含义基本一致,是本领域对于聚合物考查的常规参数之一。
公知常识性证据2载明,低密度聚乙烯LDPE的熔点为105-126℃,此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LDPE峰值熔点交叉重叠。
公知常识性证据3公开了商业用LDPE的结晶熔点为108-126℃,这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LDPE的峰值熔点交叉重叠。
可见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范围在本领域选择的常规范围内。
关于LDPE的熔体流动指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1-25g/10min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选择出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体范围。
综上,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mLLDPE和LDPE作为内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本领域的一般需求,进一步控制对比文件1中最内结构子层15-3中相应mLLDPE的峰值熔点和膨胀比性能参数在合适的范围内,有动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LDPE的熔点范围和膨胀比范围进行选择,此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熔点范围和膨胀比范围也都在本领域已知的常规范围内。
因此,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珠叶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mLLDPE和LDPE协同能够产生何种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对于珠叶公司关于被诉决定“忽略了mLLDPE和LDPE之间协同作用才能产生独立执行功能,产生相对独立技术效果”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珠叶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提交的CN102470646B等证据同本案缺乏关联性,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8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
对于权利要求2-5,对比文件1公开了m-LLDPE密度为约0.865-约0.935,优选约0.890-约0.925,更优选约0.900-约0.915g/cm3,在190℃、2.16kg(ASTM1278)下的熔融(流动)指数(MI)为约1-约20,优选约10-约20g/10min;
LDPE的密度为约0.910g/cm3以上,优选为0.912-0.925,且更优选为约0.915-0.920,熔融(流动)指数(MI)为约1-25g/10min(ASTM1278);
结合前面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将峰值熔点、膨胀比以及熔体流动指数选择在权利要求2-5限制的范围内。
对于权利要求6-8,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80wt%以上的m-PE共混物倾向在熔融挤压构成变得更难以处理,而包含50wt%以下的m-PE的共混物倾向于失去使用m-PE带来的有利性能,也就是说,m-PE的重量比例优选为50%-80%(公开了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的重量百分含量为50%~80%);
另外最内层优选包括m-PE与约20wt%至最高少于50wt%的LDPE的共混物,也就是说LDPE的重量比例为20-50%;
最内子层最优选包括m-PE与30wt%-40wt%的LDPE的共混物,也就是说端点30wt%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时m-PE为70%,LDPE为30wt%。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已有的知识得到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珠叶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珠叶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珠叶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
证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编著《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第149、154、155、165、168、176页内容,拟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标准以及考虑区别技术特征的主要因素,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证据2:中国发明专利公告说明书CN103043299B,拟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同一区别技术特征②,使用相同的对比文件1和2,得出了与本申请不同的结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据1是要有前提的,与本案情况不相同,证据2中的对比文件不包含本案被诉决定中所用到的公知常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提交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以确认,但上述证据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另案中的意见,且所涉案件与本案的情况并不相同,故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成为本案裁判的依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庭审中,珠叶公司陈述,如果权利要求1被认定没有创造性,那么权利要求2-8也就没有创造性。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性证据1-3的结合相比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 (一)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①。
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步骤1是在芯层(22)压制折痕线及冲压出开启孔,步骤2是在芯层(22)外侧面上挤出层压热塑性材料形成最外层(21),步骤3至步骤5依次在芯层(22)内侧面形成中间层(23)、阻挡层(24)、粘合剂层(25)、最内层(26)。
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0是制造包装层压板的方法,其步骤为:提供带有孔、开口或裂缝的芯层卷材,用热塑性塑料层涂布芯层外侧,由此也将孔覆盖,并通过施涂热塑性塑料中间层而将芯层的另一侧即内侧层压到铝箔上,其后的步骤依次为形成粘结子层、中间层和最内子层。
本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步骤虽有相同之处,但在芯层内侧面实施的步骤存在顺序关系的区别,应当作为区别技术特征①的具体内容。
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区别技术特征①为“权利要求1中各层通过挤出层压形成,在芯层压制折痕线”并不全面,本院重新确定区别技术特征①为:权利要求1中各层通过挤出层压形成,在芯层压制折痕线,以及工艺步骤之间的顺序关系。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②。
本院认为,认定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并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
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能作为对比的基础,当然也不能构成区别技术特征。
珠叶公司上诉提出的步骤5在“层压包装材料”制造过程中、用“层压包装材料”制成包装容器过程中、以及制成包装容器后等各个工艺阶段产生的技术效果,均属于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故不能构成区别技术特征。
被诉决定认定区别技术特征②为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的峰值熔点为85℃~130℃、膨胀比为1.2~1.8;
所述低密度聚乙烯(LDPE)的峰值熔点为85℃~110℃、膨胀比为1.2~1.8,熔体流动指数(190℃、2.16kg)为5g/10min-20g/10min,以及限定了膨胀比的测定方法,亦无不当之处。
(二)关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珠叶公司上诉提出,基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同时解决了从“层压包装材料”制造过程中、用“层压包装材料”制成包装容器过程中、制成包装容器之后三个工艺阶段中的技术问题。
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要在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案专利说明书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产生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来确定。
第二,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通过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得出的,而非以其背景技术或其它现有技术的记载为依据。
说明书第[0025]段记载的是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技术进步,并未明确是以本案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为比较对象。
说明书第[0025]段关于技术效果的记载,也缺乏实验数据或其它证据予以证明,并不能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对技术问题作恰当提炼,既不能概括过于上位,又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同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申请说明书第[0025]段记载:“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使用本发明方法制造的层压包装材料的热塑性材料最内层采用了具有特定性能参数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和低密度聚乙烯(LLDPE)”,可见,本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其通过采用“具有特定性能参数”实现所要得到的技术效果。
被诉决定基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在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认定“调整包装材料的挤出加工性能和包装材料的强度等常规性能”准确无误,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1.关于步骤1的技术启示 珠叶公司上诉提出,区别技术特征①(步骤1)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段的记载,芯层可以支撑包装容器。
步骤1在步骤2-5之前完成,采用的是先支撑层、后外侧面形成最外层,再内侧面依次形成中间层、阻挡层、粘合剂层、最内层的制造顺序。
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0记载的步骤为:首先是提供芯层卷材,然后用热塑性塑料层涂布芯层外侧,其后在芯层的另一侧即内侧层依次形成热塑性塑料中间层、粘结子层、中间层和最内子层。
可见,本申请的步骤顺序已经基本上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对于本申请的步骤具有技术启示。
珠叶公司上诉提出,区别技术特征①(步骤1)不属于公知常识,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举证证明“在芯层压制折痕线”属于公知常识。
本院认为,审查员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诉决定认为,关于压制折痕线的时机,压制折痕线的目的在准确形成包装材料制品,出于这一目的,只要能够起到标示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层压材料形成的各个阶段压制折痕线。
被诉决定虽未对“在芯层压制折痕线”属于公知常识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已经充分说明理由,珠叶公司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举证证明“在芯层压制折痕线”属于公知常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据此可以认定,制造层状材料时通过挤出层压成形以及压制折痕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层压材料形成阶段,先在芯层压制折痕线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料到的。
珠叶公司上诉还提出,“折痕线”并非是起标示作用的,而是为了在将层压包装材料折叠制成包装容器过程中,很容易地沿着该预压制的“折痕线”被折叠成型。
二审庭审中,珠叶公司确认,压制折痕防止液态食品变质的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
本院认为,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贡献不能作为要求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基础。
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专利的基础;
专利申请人未能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一般不得作为评价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确权标准的依据。
本案中,“折痕线”起到的标示作用,沿着预压制“折痕线”可进行折叠成型,说明书未公开“折痕线”具备防止液态食品变质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此技术效果亦无常规认知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要求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基础。
2.关于步骤5的技术启示 本院认为,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作出认定的基础上,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此种应用可实现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作用、功能、技术效果的,则可以据此认定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技术启示。
具体到本案而言,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主要在于特定性能参数的区别,而作为区别技术特征的特定性能参数或者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启示,或者属于在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范围内,且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珠叶公司上诉提出,对比文件2的欧洲同族专利已被认定为技术方案不清楚,不能用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本院认为,对比文件2与欧洲同族专利的技术方案并非一致,故对比文件2可以用于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珠叶公司上诉提出,被诉决定忽略了步骤5是完整的技术手段,对该技术特征进行碎片化处理,错误地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性证据1-3等5份对比文件中的零散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的局部简单拼凑在一起,进而错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创造性规定:“与新颖性?单独对比?的审查原则不同,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
”本院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整体上都采用了特定性能参数的mLLDPE和LDPE,只是公开平均密度、熔体流动指数、峰值熔点、膨胀比以及熔体流动指数测定条件等参数的数量有所区别,可见,mLLDPE和LDPE的特定性能参数是制造层压包装材料方法领域通常需要考虑的常规因素。
被诉决定将多份现有技术中的不同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本申请进行评价,符合审查创造性的相关规定。
珠叶公司上诉还提出,上述技术特征的拼凑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无数次的实验、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步骤5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启示。
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对比文件1是一种名称为“包装层压板,其制造方法及由该包装层压板制造的包装容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对比文件1载明:最内子层的乙烯-α-烯烃共聚物是包含茂过渡金属化合物的单活性中心催化剂存在下聚合的。
乙烯-α-烯烃共聚物(m-PE)通常为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即m-LLDPE。
本发明所用m-PE的密度为约0.865-约0.935,优选约0.890-约0.925,更优选约0.900-约0.915g/cm3,在190℃、2.16kg(ASTM1278)下的熔融(流动)指数(MI)为约1-约20,优选约10-约20g/10min。
一般而言,m-PE与LDPE的共混物应该属于这些范围。
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最内子层为mLLDPE与LDPE的共混物,以及mLLDPE和LDPE各自的密度和熔融(流动)指数(MI)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确定mLLDPE与LDPE各自的峰值熔点和膨胀比。
对比文件2是一种名称为“纸容器用层压包装材料”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对比文件2载明: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灌装液体食物的纸容器用的包装材料,内侧热塑性材料层具有如下性能参数:平均密度0.910-0.930(优选0.922-0.927)、峰值熔点115℃或更高,由差示扫描量热法得到,熔体流动指数5-15(优选9-11)、膨胀比1.3-1.8(优选1.45-1.55,更优选大约1.5)。
关于由差示扫描量热法得到的峰值熔点,在一个峰的情况下,要求峰值熔点超过115℃和平均密度0.920或更高,如果是两个或多个峰,要求平均密度0.915或更高且这些峰之一的峰值熔点超过115℃。
热塑性材料最内层含有共混聚合物,该共混聚合物至少含有具有窄的分子量分布、用金属茂催化剂聚合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mLLDPE)。
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当只用m-LLDPE很难得到上述性能参数时,可以共混其他聚合物组分”。
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纸容器用层压包装材料,并具体公开了所述层压包装材料的内侧热塑性材料层至少含有低密度聚乙烯。
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要对包括膨胀比和峰值熔点在内的参数进行控制的启示,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内侧热塑性材料层的密度、峰值熔点、熔体流动指数和膨胀比的范围都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应范围内或者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相应范围交差重叠,本领域技术人员参考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参数范围,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选择出合适性能的mLLDPE用于对比文件1中。
公知常识性证据1载明:型坯离模膨胀比m=型坯实际直径/口模直径。
其中表2-3记载了各种树脂的离模膨胀比,其中低密度聚乙烯剪切速率为10/s-1时膨胀比为1.45,剪切速率为100/s-1时膨胀比为1.58。
可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公开了与本申请中一致的另一种膨胀比的计算方法,并且,膨胀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低密度聚乙烯制备层压制品时需要考虑的常规因素,且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在本领域已知的常规范围内。
公知常识性证据2载明:低密度聚乙烯熔点为105-126℃。
可见,该证据公开的低密度聚乙烯熔点的数值范围与本申请的该项数值范围存在交叉重叠。
公知常识性证据3载明:商业用LDPE的结晶熔点为108-126℃。
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LDPE的峰值熔点85℃-110℃的选择与证据3公开的范围也存在交叉重叠。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数值范围在本领域选择的常规范围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LDPE的膨胀比范围等特定性能参数进行进一步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数值的选择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二审庭审中,珠叶公司确认,如果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那么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院认为,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原审判决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已有的知识,进一步认定权利要求2-8附加技术特征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珠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胡子璇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229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童海超、潘才敏 书记员:胡子璇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2日 涉案专利 “一种制造层压包装材料的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21059xxxx.6)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申请;
驳回复审;
创造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台州市珠叶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119555号复审决定主文: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2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特定性能参数是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裁判观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主要在于特定性能参数的区别,而作为区别技术特征的特定性能参数或者在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启示,或者属于在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范围内,且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