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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祥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210号
案件名称矫祥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矫祥田;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矫祥田,男,194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德,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霞,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矫祥田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做出的(2017)京73行初72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矫祥田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2.请求依法撤销第127778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并就申请号为201410673906.X的发明专利申请重新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磁石磁力是原始发现、原始创新,是客观存在的,不能用现有理论来否认原始创新,不能仅仅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现有的理论和该领域的现有技术否认磁石磁力。

在磁石磁力定义的条件下只有磁石磁力没有吸力斥力,吸力斥力只有在第3个磁石的磁极轴线方向与两个N极磁场的方向成0度±45度和180度±45度时产生。

磁石磁力并不是上诉人假想的一种力,而是在实际实验中客观存在的力。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辩称:1.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理论和该领域现有技术,磁场的相互作用仅产生引力和斥力,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的力——磁石磁力。

上诉人定义的该磁石磁力仅仅是一种假想的力,在上诉人定义的磁石磁力的作用下,动磁石的运动轨迹是违背现有理论的。

同时,任何创新都应当符合自然规律,上述磁石磁力并无任何理论验证,仅仅存在于上诉人的定义中,在现有权威学术期刊上并没有验证磁石磁力存在的理论依据;

2.任何实验都应当是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进行的,其结果也应当符合自然规律,第3个磁石的N极与其余两个磁石N极相排斥,S极与其余两个磁石N极相吸引,吸力斥力总是存在。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矫祥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矫祥田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决定,承认磁石磁力的客观存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辩称:任何试验都应当是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进行的,其结果也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实际上第3个磁石的N极与其余两磁石N极相排斥,S极与其余两个磁石N极相吸引,上述相吸引和相排斥的力只会使得第3个磁石翻转,并非沿磁极轴线按N极在前S极在后直线运动。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矫祥田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被诉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73906.X,名称为“利用磁石磁力的无刷直流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即涉案申请)。

涉案申请的申请人为矫祥田,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6年9月26日以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涉案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利用磁石磁力的无刷直流电机,其特征在于:其利用磁石磁力代替永磁无刷直流电机中用的切割磁力线的力-电磁力;

转子上同一平面上只用两个以上磁石,提供磁场,定子上同一平面上只用4个以上电磁线圈,提供磁极轴线N-S极;

定子上的电磁线圈提供的磁极轴线N-S极在转子上的磁石磁场N(或S)极时,产生磁石磁力,使转子运动;

定子上的电磁线圈提供的磁极轴线S-N极在转子上两个磁石磁场N极之间的空间时,产生与磁石磁力方向相同的吸力斥力,使转子相同方向运动。

2.一种利用磁石磁力的无刷直流电机,其特征在于:转子上一个平面上只用两个圆弧状磁石,提供上下磁场,两个相同磁石在360度内均布,两个磁石之间的空间角度比圆弧状磁石的角度小,磁石之间的两个空间角度相等;

定子上一个平面上只用4个电磁线圈,提供磁极轴线N-S极,4个电磁线圈在360度内均布,定子上的电磁线圈在转子转动时能进入其磁石磁场,定子上的电磁线圈的平面与转子上的磁石的平面之间的距离尽量小,电磁线圈圆弧状角度(长度)小于转子上磁石之间的空间角度;

定子上的电磁线圈提供的磁极轴线N-S极在转子上的磁石磁场N(或S)极时,产生磁石磁力,使转子运动;

定子上的电磁线圈提供的磁极轴线S-N极在转子上两个磁石磁场N极之间的空间时,产生与磁石磁力方向相同的吸力斥力,使转子相同方向运动;

以4个电磁线圈中的一个为例,当第一个的磁石磁场的前端运动到刚过这个电磁线圈的中心时,显示此处位置的霍尔元件,把信号提供给电源控制系统,电源马上向这个电磁线圈提供正极负极,有了磁极轴线N-S,产生磁石磁力,使转子运动;

当第一个的磁石磁场的后端运动到将离开这个电磁线圈的中心时,显示此处位置的霍尔元件,把信号提供给电源控制系统,电源马上断电;

同样,当第一个的磁石磁场与第二个磁石磁场之间的空间的前端运动到刚过这个电磁线圈的中心时,与上述一样对这个电磁线圈提供相反的正负极,产生与磁石磁力方向相同的吸力斥力使转子运动;

当第一个的磁石磁场与第二个磁石磁场之间的空间的后端运动到刚过这个电磁线圈的中心时立即断电,这个电磁线圈的断电时间远远小于其通电时间;

其他的电磁线圈与上述一样,断电时间极短通电时间极长,同时对转子产生旋转力;

本产品利用了磁石磁力、吸力斥力使转子旋转。

3.如权利要求2所述利用磁石磁力的无刷直流电机,其特征在于:在转子上设两层磁石,两层磁石一上一下,每层设两个均匀分布的磁石,两层4个磁石的尺寸角度相等,4个磁石上下相对应,两层磁石之间的极性是N极或S极;

定子上仍然只有一层4个电磁线圈,在转子上下两层磁石之间;

其他与权利要求2一样,由于增加了磁场强度,转子的输出功率增大。

” 涉案申请说明书记载有以下内容:磁石之间有吸力,斥力,还有第3个力-磁石磁力,利用磁石磁力可以作直线运动和旋转运动。

磁石磁力的定义如下,在两个相同形状的磁石的两个N极(或S极)相对,在其两个N极磁场的中间置第3个磁石,第3个磁石的N极和S极内部连线叫作磁石磁极轴线,第3个磁石的磁极轴线方向与两个N极磁场的方向成90度±45度,两个相同的磁石不动,第3个磁石向其磁极轴线方向的N极方向运动,即磁极轴线按N极在前S极在后的运动。

在磁石磁力的定义条件下只有磁石磁力没有吸力斥力。

吸力斥力只在第3个磁石的磁极轴线方向与两个N极磁场的方向成0度±45度和180度±45度时产生。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磁石磁力的无刷直流电机。

其利用转子上同一平面上的两个以上磁石提供磁场,定子上同一平面上的四个以上电磁线圈提供磁极轴线,当定子上电磁线圈提供的磁极轴线N-S极在转子上磁石磁场N极时产生磁石磁力,磁极轴线S-N极在转子上两个磁石磁场N极之间的空间时产生与磁石磁力同方向的吸力和斥力,上述三种力(磁石磁力,吸力,斥力)均使转子朝相同方向运动。

根据说明书第[0008]段磁石磁力的定义,“磁石磁力是完全不同于吸力和斥力的一种力,且在磁石磁力的定义条件下只有磁石磁力没有吸力斥力,将两个相同形状磁石的两个N极相对,在其两个N极磁场中间放置第三个磁石,第三个磁石的N极和S极内部的连线叫做磁石磁极轴线,第三个磁石的磁极轴线方向与两个N极磁场的方向成90度±45度,两个相同的磁石不动,第三个磁石向其磁极轴线方向的N极方向运动;

吸力和斥力只在第三个磁石的磁极轴线方向与两个磁石N极磁场的方向成0度±45度和180度±45度时产生”。

但是矫祥田定义的该磁石磁力仅仅是一种假想的力,并无任何理论验证。

且根据现有理论中永磁体同极相斥异极相吸的规律,第三个磁石的N极与其余两个磁石N极相排斥,S极与其余两个磁石N极相吸引,由于第三个磁石与上下两个磁石之间并不能保证完全对称,因此上述相吸引和相排斥的力只会使得第三个磁石翻转,并非沿直线运动;

即使第三个磁石能够与上下两个磁石之间完全对称,那么第三个磁石受到的也仅仅是一个朝着其磁极轴线S极方向的吸力和斥力的合力,而并无其余任何力能够使得第三个磁石朝着磁极轴线N极方向运动。

因此说明书中定义的朝着磁石磁极轴线N极方向的磁石磁力是不存在的,且在其作用下第三个磁石的运动方向是违背自然规律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利用磁石磁力的无刷直流电机,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权利要求2-3中的无刷直流电机的转子旋转均利用了磁石磁力,磁石磁力作用下的运动是违背自然规律的,因而权利要求2-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矫祥田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6年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矫祥田认为:(1)磁石磁力是原始发现、原始创新,是客观存在的,涉案申请具备实用性;

(2)磁石磁力的产品样机已经有很多,最简单的原理样机为:两个相同形状的磁石的两个N极(或S极)相对,在其两个N极磁场的中间置第3个磁石,第3个磁石的N极和S极内部连线叫作磁石磁极轴线,第3个磁石的磁极轴线方向与两个N极磁场的方向成90度±45度,两个相同的磁石不动,第3个磁石向其磁极轴线方向的N极方向运动,即磁极轴线按N极在前S极在后的运动。

矫祥田于2016年10月7日提出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6日发出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指出其未使用规定格式的表格。

矫祥田于2016年12月23日提出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月5日发出复审请求补正通知书,指出其未使用规定格式的表格。

矫祥田于2017年1月12日提出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矫祥田未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而并未克服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的问题;

2.矫祥田针对驳回决定进行了陈述,认为磁石磁力是原始创新且理论正确,但是现在并没有验证“磁石磁力”存在的理论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实质审查部门认为涉案申请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4月12日向矫祥田发出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

复审通知书指出:涉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关实用性的规定。

针对矫祥田的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理论和该领域的现有技术,磁场的相互作用仅产生引力和斥力,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它的力——磁石磁力,矫祥田定义的该“磁石磁力”仅仅是一种假想的力,在矫祥田定义的上述“磁石磁力”的作用下,动磁石的运动轨迹是违背现有理论的;

同时,上述“磁石磁力”并无任何理论验证,仅仅存在于矫祥田的定义中,在现有权威学术期刊上并没有验证“磁石磁力”存在的理论依据;

(2)任何试验都应当是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进行的,其结果也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实际上第3个磁石的N极与其余两个磁石N极相排斥,S极与其余两个磁石N极相吸引,上述相吸引和相排斥的力只会使得第3个磁石翻转,并非沿磁极轴线按N极在前S极在后直线运动。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矫祥田于2017年4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矫祥田认为:(1)磁石磁力是原始发现、原始创新,是客观存在的,不能用现有理论来否认原始创新,不能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理论和该领域的现有技术否认磁石磁力;

(2)磁石磁力的产品样机已经有很多,最简单的原理样机为:两个相同长度的静磁石1和静磁石2的N极(或S极)相对而且不动,处在两个相同的静磁石1和静磁石2中间的动磁石(第3个磁石)的N极和S极内部中心连线的磁极轴线方向与两个相同长度的静磁石N极的方向为90度±45度内,动磁石按磁极轴线N极在右,S极在左的方向。

动磁石按磁极轴线N极(在右)在前S极(在左)在后的方向运动,动磁石向右运动,即动磁石向A方向运动,这个运动方向的力叫磁石磁力。

磁石之间有吸力,斥力,还有第3个力——磁石磁力。

在静磁石1和静磁石2的N极的中间的动磁石只有磁石磁力,没有吸力和斥力。

磁石磁力不是一种假想的力,磁石磁力是在实际实验中的客观存在的力。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2017年8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矫祥田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以下2份证据: 1、磁石磁力产品实物照片;

2、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审法院提交了1份证据,即被诉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公认的理论和该领域的现有技术,磁场的相互作用除了引力和斥力,不存在磁石磁力。

矫祥田所定义的磁石磁力仅是一种假想的力,并无任何理论验证。

同时,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磁石磁力已为本领域接受并验证,成为本领域公认的自然规律。

涉案申请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因违背了自然规律是不能实现的。

在涉案申请提出申请之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料到其能产生说明书所称的积极效果。

故涉案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综上,被诉决定关于涉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的认定结论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矫祥田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矫祥田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矫祥田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矫祥田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符合自然规律。

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违背自然规律,则不具备实用性。

本案中,涉案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利用磁石磁力的无刷直流电机的技术方案。

根据查明事实,涉案申请说明书中对磁石磁力进行了定义,即“磁石磁力是完全不同于吸力和斥力的一种力,且在磁石磁力的定义条件下只有磁石磁力没有吸力斥力,吸力和斥力只在第三个磁石的磁极轴线方向与两个磁石N极磁场的方向成0度±45度和180度±45度时产生”。

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利用了磁石磁力的理论形成无刷直流电机。

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在复审程序和诉讼程序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磁石磁力”客观存在而非主观假想的理论证据;

其次,根据现有理论中永磁体同极相斥、异极相吸的规律,涉案专利申请中的第3个磁石的N极与其余两个N极相排斥,S极与其余两个N极相吸引,由于第3个磁石与上下两个磁石之间并不能保证完全对称,所以磁石之间的相互排斥和相互吸引将无法实现涉案专利说明书定义中的朝着磁石磁极轴线N极方向运动。

因此,涉案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用性的要求,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因此,综上所述,矫祥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矫祥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行终210号 案  由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郭云飞 裁判日期 2020年9月14日 涉案专利 申请号为201410673906.X,名称为“利用磁石磁力的无刷直流电机”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实用性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矫祥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裁判:驳回矫祥田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法律问题 实用性的认定;

裁判观点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符合自然规律。

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违背自然规律,则不具备实用性。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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