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30之一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皇泰格力电器专卖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槐泉路**。
法定代表人:王彦芳,该公司经理。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赞皇县皇泰格力电器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