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70号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京华门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楼**1019。
法定代表人:王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保定市京华门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谢坊村/div> 法定代表人:石春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影,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白中镇黄道武生鲜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田中村田中**。
经营者:黄道武,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冰,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河漂,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京华门酒业有限公司、保定市京华门酒业有限公司、闽清县白中镇黄道武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北京城京华门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北京城京华门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城京华门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吴旭华 审 判 员 徐 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文彬 书 记 员 刘洁颖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