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37109号之一申请人:海南功夫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万恒路**D型楼**第****。
法定代表人:黎昌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琛,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云罕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石龙路小商品加工基地**项目**********iv>法定代表人:郑晓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海南功夫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功夫燕公司)诉被申请人云南云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云罕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南功夫燕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云罕公司名下价值105.8万元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京0102民初3710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账号为×××的账户中的资产予以冻结,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账号为×××的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功夫燕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云罕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8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