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56号原告:莫荣良,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刚,广东两辞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美钢兴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清路油松社区第二工业区**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C4YD76。
法定代表人:吴锦聪。
原告莫荣良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美钢兴不锈钢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莫荣良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荣良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莫荣良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荣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荣良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