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35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溪美杰斯丁水暖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顶溪美路**。
法定代表人:郑丁志。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溪美杰斯丁水暖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安市溪美杰斯丁水暖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斌斌 书记员廖春燕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