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685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现龙,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现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