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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现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685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现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李现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685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现龙,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现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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