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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世通、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06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惠济区世通、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惠济区世通;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世通手机商店。

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刘寨办事处大商超市外场。

经营者:朱勇,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世通手机商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郑州市惠济区世通手机商店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郑州市惠济区世通手机商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世通手机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世通手机商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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