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276号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
法定代表人:傅海,执行董事。
原告:傅海,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窗之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国光社区俊翔汽车物流城市场精品区******。
法定代表人:骆昀辉,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傅海与被告成都窗之宝建材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窗之宝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傅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