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9331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谨妍,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通方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隐珠街道。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通方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