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96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朋、杨影影,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豪杰,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耿豪杰侵害商标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