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9022号之一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系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银明布业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豫北纺织大世界。
经营者:康天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兴,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文峰区银明布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10065563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企业概况。
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它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无数狂热粉丝,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具、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卡通书和儿童自行车等各种系列产品上。
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也已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澳大利亚、香港、台湾、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商品成功植入了各种热播的影视作品,成为众多明星的宠儿,在世界各地大受欢迎。
二、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情况。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18、11、28等群组产品上先后注册了第10065563、1469453号等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三、侵权情况简要。
原告发现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象嘴路368号枫华府第小区D02栋110号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衣服,被控侵权的衣服系案外人安阳高新区哈迪博士制衣厂生产,被告文峰区银明布业商行系被控侵权衣服的布料提供商,被告文峰区银明布业商行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给安阳哈迪博士制衣厂棉绸布,印有“大嘴猴”图案的布料一批,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从源头打击侵权行为,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文峰区银明布业商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请求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被申请人诉申请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
申请人经营的是布匹批零业务,经营地域范围主要在本地市即河南省安阳市,与湖南长沙市没有任何直接业务关系。
现申请人又是本案被诉的唯一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已被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商标侵权应当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
但本案长沙市既不是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所在地,更无法确定湖南长沙市属于上述法定管辖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申请人将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一并起诉,并于本案被立案受理后对其撤回起诉,有恶意转移管辖滥用诉权之嫌。
说明本案现在管辖错误。
故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此,特向贵院提此申请,请与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发现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象嘴路368号枫华府第小区D02栋110号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衣服,该衣服系案外人安阳高新区哈迪博士制衣厂生产,被告文峰区银明布业商行系该布料提供商。
故侵权行为地在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谢上友母婴用品店起诉是因为该被告已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乡××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和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院具有管辖权。
被告文峰区银明布业商行对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文峰区银明布业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朝阳人民陪审员 彭又红人民陪审员 易建辉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喻可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