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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丹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5民初1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丹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吴丹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民初19号原告:深圳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丹娜,女,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深圳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丹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深圳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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