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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理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702民初37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理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理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702民初37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确认的送达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9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理华,男,,住广东省阳西县×××××××××××××××之一。

公民身份号码:441×××××××********。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理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英涛人民陪审员  关健琼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周琬澄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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