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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宁洪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甘0102民初282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宁洪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安宁洪涛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02民初282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丽,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宁洪涛商店,经营场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景园盛世华都小区25号。

经营者:景洪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宁洪涛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宁洪涛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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