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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开发区闫苍宇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750号
案件名称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开发区闫苍宇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开发区闫苍宇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750号原告: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进、林烨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闫苍宇服装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经营者李延苍,男,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高新开发区闫苍宇服装店(下称闫苍宇服装店)、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依法注册第28445492号图文商标,经原告努力经营,“花西子”品牌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2020年3月17日,原告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于被告闫苍宇服装店开设在淘宝平台的“活动会场”网店(掌柜旺旺名:小鱼时尚店铺123)购得“花西子”蜜粉一套,经查证该商品为假冒商品。

原告认为,被告闫苍宇服装店许诺销售、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害。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管理者和运营者,未尽到监管义务,应对侵权结果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闫苍宇服装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84454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相应侵权库存;

2.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其运营的淘宝平台“活动会场”网店内侵犯原告第284454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连接,并披露该店铺的主体信息;

3.被告闫苍宇服装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4.被告闫苍宇服装店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其管辖依据为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发货,属于“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体现,淘宝店铺“活动会场”掌柜为“小鱼时尚店铺123”,店铺内公示的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显示为“济南高新开发区闫苍宇服装店”;

淘宝订单详情显示运单号码为中通快递75335820911881、“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万象城2A123000000美妆精品13242800170”,邮件包裹实物照片上也显示寄件方为“美妆精品13242800170深圳市罗湖区万象城2A123”;

原告查询中通快递75335820911881号显示物流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发出。

经查询手机归属地,号码13242800170显示为广东省广州市联通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闫苍宇服装店在淘宝网店中销售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提起诉讼,但现有证据未能体现被告闫苍宇服装店在本院辖区内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而被告闫苍宇服装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其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位于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淘宝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法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发生在济南高新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由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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