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知民初43号之二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土山镇东代村南。
法定代表人:阎军吉,总经理。
被告:湘潭长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50号百姓家园同悦园9栋1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佑良,总经理。
被告:青岛众和盛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新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苗利平,总经理。
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长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众和盛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案外人烟台山一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就涉案专利“全自动上料搅拌车”(专利号ZL20152022××××.6)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鲁02知民初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原告于2020年1月8日提出中止程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0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8日中止该专利无效程序。
并且,案外人阎相宇于2020年4月以本案原告及法定代表人阎军吉为被告就涉案专利向本院提起专利权权属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涉案专利权属存在争议且涉案专利处于无效宣告程序,涉案专利的权属及权利均存在不稳定性,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在相关争议解决后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证据保全费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