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判 决 书(2020)鲁02民初50号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号。
法定代表人:LaraPitaroWisch,职务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旺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富华社区宝运达物流中心研发综合楼2A11。
法定代表人:陈思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旺玖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宝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旺玖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是美国棒球联盟及棒球联盟30个职业棒球队等相关实体(简称“MLB”)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
MLB代表世界范围内职业棒球的最高水平,包括中国球员在内的世界各国顶尖棒球运动员都为它效力。
为了促进棒球运动的发展,宣传MLB品牌,MLB在中国发起了许多倡议并进行了许多商业活动。
例如,MLB球队在中国进行比赛、发起MLB宣传项目,向中国儿童宣传MLB(在2017年已经有超过十万儿童参加MLB的宣传项目),在中国建立棒球运动发展中心。
除此之外,MLB还在中国设立了分部并且开设MLB商店售卖MLB品牌的商品。
通过在中国及全球范围内的宣传,MLB职业棒球比赛和MLB商标都也随之发扬光大。
凭借着MLB品牌巨大的影响力,带有MLB商标的商品也在中国乃至世界时尚界引起轰动。
原告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已经有长达数十年时间。
早在上个世纪,“”“MLB”“”“”“”等商标就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广泛用于服装、帽子等商品。
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深圳市旺玖实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天猫“miakim服饰旗舰店”“wonjoy服饰旗舰店”销售使用“”“”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12月,根据原告的申请,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对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该案的调查取证办案费、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等。
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声誉也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使原告的无形资产价值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1月13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06820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衣服,有效期截止至2029年12月9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1989年1月13日,原告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06836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的衣服,有效期截止至2029年12月9日,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天猫平台开设“miakim服饰旗舰店”店铺,2019年12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嘉伟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郭某及公证处公证人员郑某监督下,对天猫“miakim服饰旗舰店”店铺的销售行为进行公证。
该店铺显示5款商品使用了涉案商标,其中公证书显示:(1)货号为刺绣字母短袖的侵权短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2255件,库存为10347件;
(2)货号为laT恤打底衫的侵权长袖卫衣带有“”等标识,销量为696件,库存为2160件;
(3)货号为黑白长款T的侵权连衣裙带有“”等标识,销量为409件,库存为1725件;
(4)货号为ny卫衣长白的侵权长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302件,库存为18621件;
(5)商品名称为韩国2019秋冬款宽松内搭中长款上衣长袖t恤加绒加厚破洞打底衫女的侵权长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1件,库存为2939件。
原告代理人购买了2件服装,货款为261元。
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郭某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郑某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嘉伟于2019年12月25日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接收,于2020年1月6日对购买商品的付款进行公证,快递为顺丰快递,单号为441068223433。
快递包裹内有2件服装,其中一件黑色的短袖T恤上使用“”标识,一件白色的长袖T恤上使用“”标识。
公证书显示2020年1月6日“miakim服饰旗舰店”店铺销售的货号为刺绣字母短袖的侵权短袖T恤的销量增长至2430件,货号为laT恤打底衫的侵权长袖卫衣的销量增长至885件,货号为ny卫衣长白的侵权长袖T恤的销量增长至499件,货号为黑白长款T的侵权连衣裙的销量增长至424件。
被告在天猫平台开设“wonjoy服饰旗舰店”店铺,2019年12月1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嘉伟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郭某及公证处公证人员郑某监督下,对天猫“wonjoy服饰旗舰店”店铺的销售行为进行公证。
该店铺显示5款商品使用了涉案商标,其中公证书显示:(1)货号为刺绣ny1的侵权短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4075件,库存为17773件;
(2)货号为1919#的侵权长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1881件,库存为3223件;
(3)货号为长袖t恤001的侵权长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477件,库存为18603件;
(4)货号为WJY2060L的侵权长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153件,库存为3569件;
(5)货号为NY卫衣黑色灰色的侵权长袖T恤带有“”等标识,销量为170件,库存为8869件。
原告代理人购买了2件服装,货款为286元。
在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公证员郭某及公证处工作人员郑某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嘉伟于2019年12月25日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接收,于2020年1月8日对购买商品的付款进行公证,快递为顺丰快递,单号为441068223424。
快递包裹内有2件服装,其中一件白色的长袖T恤上使用“”标识,一件白色的短袖T恤上使用“”标识。
公证书显示2020年1月8日“wonjoy服饰旗舰店”销售的货号为刺绣ny1的侵权短袖T恤的总销量增长至4356件,货号为1919#的侵权长袖T恤的总销量增长至2149件,货号为长袖t恤001的侵权长袖T恤的总销量增长至757件,货号为WJY2060L的侵权长袖T恤的总销量增长至592件。
原告的涉案商标经过原告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根据2019年9月23日销售原告正品的天猫国际“MLB海外旗舰店”、天猫“MLB旗舰店”、天猫“newera旗舰店”、京东“NEWERA旗舰店”网站的商品价格统计,原告正品短袖T恤的平均价格约为456元,正品长袖卫衣的平均价格约为606元,正品连衣裙的平均价格约为689元。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纺织服装,2014年利润率为34.681%,2015年利润率为35.122%,2016年营业利润率为36.298%,2017年利润率为29.059%,2018年的利润率为34.493%;
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服装的生产与销售,2014年利润率为25.339%,2015年利润率为24.867%,2016年营业利润率为23.956%,2017年利润率为23.958%,2018年的利润率为23.862%;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男装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2014年利润率为20.808%,2015年利润率为21.386%,2016年营业利润率为19.898%,2017年利润率为23.776%,2018年的利润率为24.363%。
原告支出公证费用为7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为1000元,律师费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若构成侵权,赔偿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原告系第506820号“”、第50683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商品为衣服,属于第25类商品,原告注册的第506820号“”、第506836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衣服,因此被诉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被诉商品上的标识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比较,构成相同。
因此,被诉商品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天猫“miakim服饰旗舰店”“wonjoy服饰旗舰店”显示经营者为本案被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收到被诉商品的运单号与该网店显示的运单号相同,因此被告销售了上述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天猫平台“miakim服饰旗舰店”“wonjoy服饰旗舰店”两个店铺销售侵权商品,被告销售的侵权商品的款式多、数量大。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的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未提交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证据,因此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无法确定,本院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规模、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旺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第506820号“”、第5068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库存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旺玖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三、驳回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承担3800元,被告承担1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