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538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刘伶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被告:费县费城镇周军百货商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镇鲁公庙。
经营者:张延秀。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伶醉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费县费城镇周军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