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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陶鲁自选商场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845.docx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845号
案件名称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陶鲁自选商场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845.docx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京品酒业有限公司;济南历下陶鲁自选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初845号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京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石浩盛,经理。

被告:济南历下陶鲁自选商场,经营者杨春霞,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山新居南门东侧2号公建楼(燕山新居小区附近)。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与被告保定京品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品酒业公司)、济南历下陶鲁自选商场(以下简称陶鲁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红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京品酒业公司、被告陶鲁商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红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京品酒业公司在“包装盒”产品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被告陶鲁商场在“包装盒”产品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3.判令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我国白酒行业中的知名企业,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高超的酿造工艺。

古钟珍品二锅头酒是近几年来原告打造推出的特色商品,原告为该商品精心设计了独特的包装盒,并于2010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并授予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645266.4。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京品酒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二锅头白酒外包装使用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被告陶鲁商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侵权产品,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京品酒业公司、被告陶鲁商场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0年11月30日,原告红星公司就“包装盒(珍品古钟二锅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专利申请。

2011年4月20日,上述申请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030645266.4。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附有外观设计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

根据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用途为酒品包装,设计要点为图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是主视图。

涉案专利为横短竖长的长方体包装盒,共计六面,每面设计有整体底色为金黄色,除仰视图外,其他面有若干个鱼鳞形方格组成。

其中主视图、后视图中间的深绿色色块标注有金黄色古鐘二锅头文字,深绿色色块中间用金黄色竖线区分,其中古鐘位于深绿色色块左半部分的上部、二锅头位于深绿色色块的右半部分,在古鐘二字的下半部分,左侧标注有净含量、酒精度信息,右侧为底色是金黄色的长方形色块,并标注有深绿色的珍品二字。

原告公司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原告红星牌白酒被北京市质量审定委员会审定为2013年度北京知名品牌等。

2.2019年12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依莱芜高新区开物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对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坤顺路被告陶鲁商场内,由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包括涉案产品在内的商品一宗,取得购物小票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将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

2020年1月14日,公证处出具(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889号公证书。

庭审中将公证封存实物拆封,产品外观为整体呈横短竖长的长方体包装盒,共计六面,每面设计有整体底色为金黄色,除仰视图外,其他面有若干个鱼鳞形方格组成。

其中主视图、后视图中间的深绿色色块标注有金黄色北京二锅头文字,深绿色色块中间用金黄色竖线区分,其中“北京”位于深绿色色块左半部分的上部、二锅头位于深绿色色块的右半部分,在“北京”二字的下半部分,左侧标注有净含量、酒精度信息,右侧为底色是金黄色的长方形色块,并标注有深绿色的珍品二字。

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有被告京品酒业公司的厂名、厂址、“”商标、生产许可证、条形码、微信二维码等信息。

3.被告京品酒业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3日,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配制酒制造。

被告陶鲁商场注册成立于2006年6月12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日用百货的零售等。

上述事实有专利评价报告及授权公告文本、专利年费单据、公证书及附带实物、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红星公司的ZL201030645266.4号“包装盒(珍品古钟二锅头)”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八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用于酒品包装,与被控侵权的酒品包装为相同产品,可用于侵权对比。

经对比,两者图案、图案内容、布局、字体大小分布、标注特点等方面高度相似,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设计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在细节上存在一定差别,但一般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上述差别并不足以影响两者之间存在的相似性,以外观主要视觉要素来看,两者构成高度相似,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被告京品酒业公司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被告陶鲁商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且未提交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亦应承担停止侵权,在其销售范围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别、被告侵权情节、性质、规模、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酌定被告京品酒业公司的赔偿数额为15万元、被告陶鲁商场的赔偿数额为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京品酒业有限公司、济南历下陶鲁自选商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包装盒(珍品古钟二锅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645266.4)的行为,即保定京品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包装盒(珍品古钟二锅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645266.4)的产品的行为,济南历下陶鲁自选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包装盒(珍品古钟二锅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645266.4)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保定京品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三、被告济南历下陶鲁自选商场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保定京品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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