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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751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晓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2民初75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A座26F室,实际联系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B座15楼HI室。

法定代表人:胡国芹,总经理。

被告: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B座15楼H室。

法定代表人:胡国芹,总经理。

被告:任晓莉,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系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晓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晓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办公场所、办公车辆、报价单等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派”相关文字标识;

2.判令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相关字样;

3.请求判令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相关字样;

4.请求判令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晓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大陆以“欧派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创立于1994年,是国内综合性的现代整体家居一体化的服务供应商,产品涵盖了整体衣柜、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商用厨具等领域。

原告系“欧派”、“OPPEIN”等系列注册商标权人,原告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欧派”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等相关领域的知名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在相关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已成为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欧派家具公司)在其注册、使用的“www.oupye.com”的网站、办公场所、报价单、微信公众号等处大量使用了“欧派家具”、“欧派装饰”、“欧派”、“青岛欧派办公家具”等相关标识文字对外进行宣传、经营活动;

被告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欧派装饰公司)在其使用的“http://www.oupye.cn/”的网站、办公场所、微信公众号等处大量使用了“欧派铂金装饰”、“欧派装饰”、“欧派”、“欧派办公家具”等相关标识文字对外进行宣传、经营活动;

两公司在前述活动中均宣称为“欧派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两公司在办公场所、人员、网络宣传等经营活动中相互混同;

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经查,被告任晓莉为被告青岛欧派家具公司、青岛欧派装饰公司的大股东,同时被告任晓莉还注册了欧派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所享有的“欧派”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且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案中两被告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欧派”相关标识、字样,具有明显攀附原告“欧派”商标知名度的故意,被告的行为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来源混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利,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对“欧派”商标进行驰名商标保护。

同时,两被告公司均以“欧派”作为企业字号的主要组成部分且均对外以“欧派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欧派家具”、“欧派装饰”相关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上述被告行为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攀附原告欧派公司及欧派商标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任晓莉注册了多家以“欧派”作为企业字号的公司,且两被告公司在办公场所、网络宣传、对外经营、主要人员等方面混同经营,利用这些公司攀附原告欧派公司和欧派商标知名度的侵权意图明显,对涉案侵权行为与本案两被告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该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两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广、侵权恶意明显,极易淡化了原告公司及商标的显著性,作为同属家具相关行业的被告经营者必然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欧派”商标进行驰名商标保护,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制止涉案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欧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晓莉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审核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餐具柜、金属家具、碗碟柜等,该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2014年3月24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曾于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厨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厨柜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授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称号;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颁发“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证书;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的原告的“科学规划欧派大家居战略引领家居行业第二次革命”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为原告颁发“创新能力十强企业”和“最具价值十强品牌”荣誉证书。

原告提交的(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1076号公证书等证据证实,原告在国内部分高铁站、广播电视台、机场、网络、公交车、报纸、杂志等媒体投放广告,对欧派品牌进行了宣传,并请国内明星为欧派品牌代言,欧派品牌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提交(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334号、第95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对外开展经营的部分情况,同时证明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存在混同,本案被告应对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维权,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分别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271号对原告代理人通过公证处电脑浏览“http://www.oupye.com/”、“http://www.oupye.cn/”网页相关内容进行公证。

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910号公证书,对原告代理人来到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场所办理相关证据保全的经过进行了公证。

上述两份公证书证明以下事实:“http://www.oupye.com/”网站系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开办;

“http://www.oupye.cn/”系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办。

青岛欧派家具公司开办使用的“www.oupye.com”网站导航栏目显示“欧派家具”、“欧派装饰”、网站首页显示“欧派家具”等字样;

网站“成功案例”栏目中展示的图片右下角大量使用了“欧派”字样;

“欧派家具”栏目中展示的班台、职员椅、会议桌、茶水柜、文件柜、洽谈椅等多项家具产品图片右下角大量使用了“欧派”字样;

“www.oupye.cn”网站顶部显示“欧派装饰”。

两被告公司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B座停放的运营车辆车身多处使用“欧派”字样、楼层指示牌使用“欧派铂金装饰.欧派办公家具”字样、所在办公楼层指示牌使用“欧派”字样;

“www.oupye.cn”网站“工程案例”栏目展示的案例部分图片多处突出使用了“欧派”字样,另有部分案例图片使用了“欧派装饰”字样。

扫描“www.oupye.cn”网站的“欧派装饰”二维码进入的微信公众号名称及logo图片显示“欧派装饰”、底部导航菜单显示“欧派家具”;

该微信公众号内所附的照片右下角均使用了“欧派装饰”字样;

在该公众号内展示的二维码中使用“欧派家具”字样;

该公众号内标题为“青岛欧派设计作品-独样写字楼设计”、“青岛欧派办公空间设计作品-写字楼风采”的多篇文章内分别展示有署名为“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纸左上角显著标注了“欧派”标识(欧派繁体字);

在“账号主体: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微信公众号LOGO标识显示有“欧派”字样;

在发布的促销活动信息中突出使用了“欧派”字样;

两公司的销售主管“李遵亮”向原告调查人员提供的多品类产品图片及发送的办公家具报价表中的产品图片大量使用了“欧派”字样。

原告据上述事实主张,被告侵权了其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提交欧派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欧派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系被告任晓莉所注册。

因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定。

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批发办公家具、室内装修装潢等。

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室内装饰装潢、园林绿化、批发家具厨房用具等。

原告为维权,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各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如果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各被告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系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办的网站展示的家具图片中大量使用“欧派”标识,系在与原告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误导公众,容易导致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原告系“欧派”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欧派”作为其企业字号中最具识别作用的部分使用,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欧派”商标具有关联关系,造成混淆。

因此,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

因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本院依据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确定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被告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关于赔偿责任主体,原告主张二被告的股东任晓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七)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128213号“欧派”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派”相关文字标识;

二、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欧派”字样;

三、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四、被告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五、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834元,被告青岛欧派办公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83元,青岛欧派铂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9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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