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350号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上海贤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竺清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广州云领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珍,广州云领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市曼哈尼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杨飞。
被告:南通鼎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彦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云,广州云领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珍,广州云领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
被告:邱文录,男。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贤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市曼哈尼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南通鼎都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被告邱文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上海贤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曼哈尼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南通鼎都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邱文录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已预缴5800元,本院退回5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