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692号 原告: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13F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39193X。
法定代表人:张泽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沂经济开发区天津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7564406206。
法定代表人:安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惠食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苏恒惠食品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