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460号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赵景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七彩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人民北路。
负责人:汝爱军。
被告: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东侧延陵大道北侧国际丝网城1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七彩店、安徽五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怀 峰 审 判 员 黄战营 人民陪审员 代秀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辛冉 书记员韩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