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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滨湖区幸福购食品商行、无锡糜志英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初693号
案件名称693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滨湖区幸福购食品商行、无锡糜志英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滨湖区幸福购食品商行;无锡糜志英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69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湖区幸福购食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华庄街道落霞苑商业街77号。

经营者:邹晓翼。

被告:无锡糜志英烟酒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华庄街道落霞苑商业街77号。

经营者:糜志英。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与被告滨湖区幸福购食品商行、无锡糜志英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会社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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