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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夷陵区小溪塔微芝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5知民初6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夷陵区小溪塔微芝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夷陵区小溪塔微芝五金机电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6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夷陵区小溪塔微芝五金机电商行,经营场所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长江市场23-83、84号。

经营者:刘微芝,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夷陵区小溪塔微芝五金机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2020年10月20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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