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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执31号之一
案件名称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王洁;王学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0527705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凤、王诗杰,均系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5MA1R53CH4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锡沪路西段路北。

经营者:王洁。

委托代理人:王晓东,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MPG1E,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大道滘心段901-907号中北仓储园B区01-2楼。

法定代表人:周菊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洁,女,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执行人:王学平,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8)苏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一、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在经营中停止使用“”、“爱奇艺”、“AIQIYI”标识,并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

二、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登载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登载的,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内容,所需费用由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0万元;

四、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5万元;

五、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0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90元,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2810元(该款已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并同意不直接退回,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因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称,因被执行人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追加经营者王洁及其配偶王学平为被执行人以全部家庭财产承担本案的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王洁、王学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调查及执行情况如下:一、本院依法扣划了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219.42元、王洁银行存款20249.2元,合计60268.62元,扣除执行费800元,余款59468.62元已发放给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王学平无银行存款;

二、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王洁、王学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依法冻结了王洁、王学平名下无锡市广益路289-11-113、115号房产,该两套房产上均设有抵押,处置意义不大。

本院启动了对该两套房产的评估程序,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对该两套房产的评估、拍卖措施;

四、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目前停业,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下落不明。

执行中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2018)苏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执行申请;

五、本院已依法限制锡山区爱艺电动车厂、广州新动力实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程序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到位59468.62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符合恢复执行的其它条件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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