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706号 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经开区湘台路18号长沙e中心二期C区二楼204南向房。
法定代表人:李庆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高超楠,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雅特欣眼镜批发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新街76号。
经营者:常少康,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雅特欣眼镜批发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