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944号之一 原告: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运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瑶江,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智,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广州艾文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自编1号楼)X1301-C6890(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告:济宁光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韩某1。
原告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艾文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宁光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可拆卸的消毒灯”。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佛山小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