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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惠山区西漳恺玟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初688号
案件名称688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惠山区西漳恺玟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惠山区西漳恺玟家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68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山区西漳恺玟家食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天一街49号。

经营者:王明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会社)与被告惠山区西漳恺玟家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纳益其尔会社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益其尔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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