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288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灯塔市姚家百货商店。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购物中心院内。
经营者:姚忠萍,业主。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灯塔市姚家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