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知民初6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憬,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夷陵区小溪塔新兰威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长江市场五金电器城23-161、162号。
经营者:张云鹏,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夷陵区小溪塔新兰威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2020年10月20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