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43号原告:何杰,男,199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涛,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博铭嘉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之八。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何杰诉被告佛山市博铭嘉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升降茶几”。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7月27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何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