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802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代理人:沈佩杰(特别授权),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尚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沿村。
法定代表人:杨京京。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杨京京,女,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尚岩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杨京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