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072号之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皇儿婴童服装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榕东凤林工业区西侧。
经营者:黄锦峰,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皇儿婴童服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