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334号 原告:汤胡彪,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委托代理人:庞艳飞,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珍,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颖,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汤胡彪诉被告李颖、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汤胡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