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105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阳,广东为峰(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坤,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碣石镇六渡林10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庄坤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庄坤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775元。